1.遺囑之方式:
(1)依《民法》第1189條,遺囑應透過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等方式為之。如以預立遺囑方式捐贈,應於遺囑中指定將遺產之一定金額或比例,贈與國立成功大學(下稱本校),並設定遺囑執行人。另為免疑義,以自書遺囑、代筆遺囑為遺贈者,亦建議經公證人認證。
(2)為使遺囑完全實現,建議於訂立遺囑前,先向律師諮詢相關細節與注意事項,進行資產規畫,並避免侵害特留分(民法第1187條、第1223條參照)。由於本校未設遺產繼承相關事務之專業人員,恕無法協助您處理預立遺囑的各項事宜。
2.遺贈人之通知:
(1)遺囑成立後,您可預先告知本校欲以遺囑為遺贈,使本校了解您對捐贈用途的期待,您也可以指定遺贈財產限於特定用途。
(2)通知本校時,無須告知遺囑內容,本校將留下書面紀錄,供作日後與遺囑執行人簽訂捐贈契約書的參考。但遺贈財產中有實物者,請務必預先通知本校進行評估,若本校評估結果為無法接受該實物時,將明確回覆遺贈人或遺囑執行人。
3.遺贈人離世後,遺囑之執行:
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,填寫捐贈意願書,通知本校財務處。遺贈如有指定用途,財務處將另通知受指定用途遺贈之單位聯繫遺囑執行人。
4.本校回函並敘明是否同意受贈:
本校啟動校內評估程序,若本校願接受遺贈,則本校財務處將開立同意受贈函予遺囑執行人;若本校評估後認為不克接受遺贈,亦將發文通知遺囑執行人拋棄遺贈。
5.遺贈之申報、簽約、移轉:
(1)遺囑執行人應至國稅局填寫「遺產稅申報書」,申請核發「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」,並請國稅局註明認定捐贈總金額。
(2)遺囑執行人與本校合意簽訂「國立成功大學受贈遺產契約書(遺囑執行人)」,遺囑執行人完成遺產稅申報後,通知本校,討論遺產轉移的詳細流程與事宜。
(二)「受遺贈人或繼承人(下稱捐贈人)捐贈所獲遺產」流程
1.捐贈通知及填寫捐贈意願書:
捐贈人通知本校財務處擬捐贈所獲遺產,並填寫捐贈意願書。如就捐贈財產有指定用途,財務處將另通知受指定用途捐贈之單位聯繫捐贈人。
2.本校回函並敘明是否同意受贈:
本校啟動校內評估程序,若本校願接受捐贈,則本校財務處將開立同意受贈函予捐贈人;若本校評估後認為不克接受該捐贈,亦將發文通知捐贈人。
3.捐贈之申報、簽約、移轉:
(1)捐贈人應至國稅局填寫「遺產稅申報書」,申請核發「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」,並請國稅局註明認定捐贈總金額。
若遺贈者之繼承人對上述遺贈或贈與有不同意見,本校尊重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共識。若相關利害關係人欲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爭議,本校不介入,悉依法院判決結果而定。